装修须知:湖南神龙丰商贸物流园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湖南神龙丰商贸物流园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一、总则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装修活动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物业环境,维护商户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湘乡市居室装修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装修人、装修单位和物业部各执一份,《项目装修注意事项》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责任范围

  1、商户选择的装修单位必须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如商户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商户在房屋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单位向物业部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装修图纸,交验装修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审查并取得《装修申报登记证》、施工人员办理《人员临时出入卡》方可开始施工,且施工前须将装修事宜告知邻里。施工时须将《装修申报登记证》复印件在户门外张贴,将本协议书张贴在装修户门内。《装修现场监控记录表》由物业部装修巡查人员张贴于户门内,用于装修巡查记录,装修完工后业主须带此表办理装修检查手续。

      3、施工人员进入园区应佩带《人员临时出入卡》,否则物业部有权拒绝其进入园区施工。

      4、装修前每户应交纳装修保证金      元,施工人员《人员临时出入卡》工本费按       元/张的标准收取。

      5、装修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应与商户签字确认的《装修申报表》相符,装修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有邻里噪音影响区域装修的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天8:00-12:00,14:00-19:00(大型工程另行商定)。不得延长时间,否则物业部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停工;节假日按物业部统一规定执行。

      6、装修完毕,商户验收合格后,由商户向物业部提出检查申请,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可在装修检查合格3个月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退还保证金时间为每周   。

      三、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所有装修活动必须遵守湘乡市居室装修相关规定和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之条款,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并严格按照商户申请的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非住宅用途房屋须报政府部门审批并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建筑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如随意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理石和大型吊灯等);

  (2) 神龙丰物流园有许多架空层,只允许小车上楼,不允许重车上楼,一切车辆装卸作业须与物业提前报备并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场,并配备安保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方可施工。

  (3)在承重墙、天花、地面上打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门窗;

      (4)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雨篷、遮阳篷、花架等),改变住宅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5)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6)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

      (7)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或破坏毛坯房防水层的保护层及防水涂膜;

      (8)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9)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和设备;

      (10)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

      2、在装修前应测试各排水管道是否畅通,有堵塞情况的须在装修前报物业部;装修毛坯房或装修时确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完工后需做24小时闭水试验。

      3、确定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4、经批准的楼顶、平台、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应按物业部统一款式(包括材料和颜色等)进行,须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5、装修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生产、商业用途的房屋装修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

  6、装饰开工前须与物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在安全防护到位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施工。

      7、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及其它未经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除恢复原样,扣除商户装修单位的所有保证金外,商户及装修单位还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有线电视、宽频网、电话线路及插座改造须事先咨询服务提供商并在其指导下施工。禁止任何乱搭乱接和影响外墙外观及安全的行为。

      8、装修单位负责人必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行为:

  (1)装修现场严禁私自动用明火、电焊等有消防隐患的设施设备,有消防隐患的工程须持证上岗,并配备灭火器、辅以专人现场看护火灾隐情。

  (2)装饰开工前须与物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严禁在阳台上堆放装修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等杂物倒入下水管道(污水、雨水);

      (4)严禁骚扰其他住户或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住户投诉和财产损失;

  (5)严禁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6)严禁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施工,装修施工时必须关闭房门,避免灰尘或噪音影响公共环境;

  (7)严禁擅自进入地下室和天台,严禁在天台或地面等公共场所加工作业;

  (8)严禁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严禁用砖头或其他物品顶住电梯、防盗门、消防门等;

  (9)严禁将电源线直接连接在漏电开关上,装修房屋内严禁抽烟、使用电炉或生火做饭;

  (10)严禁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过夜留宿。

       9、装修单位应加强消防工作,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至少两个),并制定落实防火措施。

      10、装修过程中,如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操作,须事先提供操作人员的合法有效操作证件,落实消防措施,在监护下方可施工。

      11、商户装修餐饮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商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应报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经营过程中会产生油烟、噪音的商户应要求其安装油烟处理设施和进行降噪处理,保证油烟的排放和噪音音量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商户装修完工申请检查时,需由商户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需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证明。

      12、施工过程中,装修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严密巡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知会物业部。同时,装修单位应提供足量劳动保护用品给施工人员,并督促其配、戴(比如油漆、焊烧、悬空等工作环境),承担由此引发的损失和安全责任。

   13、其它应遵守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

      四、装修垃圾的清运及处置。 装修垃圾须及时入袋搬运,并按照物业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者,物业部有权责令限期清理,如不及时清理由物业部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单位承担。装修垃圾在搬运过程中不得在地面拖拉造成损坏磨花,不得损坏电梯等公用设施,否则将按责任给予处罚。(以下由物业部填写装修垃圾清运具体规定。)

   (1)                                                    

   (2)                                                    

      五、违约责任

      1、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均由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公共设施,对于违反操作规定破坏公共设施(包括楼道、墙面、天台等)的行为,按责任照价赔偿。

  3、施工人员不得在本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吵架、斗殴、吸毒、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

  4、物业部指定专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须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1. 如商户与装修单位因装修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应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湘乡市居室装修相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物业部无权处理双方的纠纷,也无权代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履行约束或追缴行为,且不承担由双方纠纷产生的任何后果。

      六、处罚办法

      1、对违反本协议书的任何违章装修行为,装修人和装修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部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湘乡市居室装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物业部有权视违章情节轻重,拒绝装修单位进入住宅区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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